近日,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不起诉决定书,据该决定书显示,江西信丰县男子李某某帮助他人“套现”107万,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李某某抓获,而令人诧异的是,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了20万元非法所得,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。
据“信检刑不诉〔2021〕4号”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,李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,于2017年4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18年4月5日,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,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,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,于2020年1月24日对李某某监视居住,指定居所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。后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,于2020年4月29日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由信丰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。
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,于2020年4月26日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重报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重报。
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:李某某自2006年开始经营信丰县****商行,在经营信丰县****商行期间,自2014 年左右开始,李某某开始利用店内开设的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“套现”,采用虚构交易、现金退款或转账的方式将信用卡持卡人在P0S机上虚拟消费的金额退还给信用卡持卡人。
截止案发,李某某为信用卡持卡人施某某、曾某等人“套现”金额共计1072777元人民币(约107万)。经核查,套现金额均已还清。同时,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200000元(20万元)非法所得。
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李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主动退赔非法所得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,且其帮人套现金额刚过立案标准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“六稳”、“六保”的意见》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做好“少捕慎诉”工作的意见》,落实“少捕”、“少押”、“慎诉”的司法理念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。
那么问题来了:信用卡套现107万,“获利”20万?20%的收益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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